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廷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廷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廷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9月,於民國104年7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4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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