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債權人 李幸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台端請求保證金之依據為何?如為解約後之退款,並應提出已向債務人解除契約之證據,且更正得依契約比例請求之金額。(因依「廣告設備租賃契約書」第4條第1項之約定,於契約期滿無條件退還保證金,惟2份契約之迄日分別為民國111年7月7日及民國111年12月2日,均未屆期。)」,債權人雖於同年5月13日具狀補正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惟仍未釋明得請求保證金之依據為何,本件廣告設備租賃契約書尚未期滿,債權人亦無解除契約,依契約書第4條之約定,不得請求保證金,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