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債權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 債務人 張議聰富岱機械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張議聰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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