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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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 胡冬香 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胡冬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確定證明書,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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