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43號上訴人 吳丁糞 訴訟代理人 吳昆祝 被上訴人 吳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王浦傑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43號上訴人 吳丁糞 訴訟代理人 吳昆祝 被上訴人 吳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王浦傑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