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原告甲○○右二人 秦德進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2年度交易字第34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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