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8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被告A0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A00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如(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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