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664號聲請人 王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發行公司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3634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3215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9006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7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2288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10009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6210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110001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4711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1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