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36號聲請人 趙晁偉 相對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5月8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案號:1075E339),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一百零七年四月份工資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部份,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7年5月8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依前揭規定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5月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工資,於107年5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並請資方(相對人)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結案,有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