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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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宏仁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魏崧宇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呂偉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陶俊文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紀宏仁因與 李皓翔 在臉書聊天時發生口角衝突,遂於民國105年10月23日凌晨3時30分許,前往魏崧宇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勤益科技大學附近之租屋處,向魏崧宇訴說此事,並與魏崧宇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紀宏仁先前往臺中市○區○○路附近,確認李皓翔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地點後,再撥打電話通知魏崧宇,嗣於同日凌晨4時許,魏崧宇接獲紀宏仁之來電指示後,即邀約當時正在其租屋處之呂偉民、陶俊文共同基於毀損犯意,由魏崧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呂偉民、陶俊文趨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等候,迄同日凌晨5時43分許,紀宏仁再度撥打電話予魏崧宇,確認魏崧宇已見到李皓翔所駕駛之上開汽車後,即指示魏崧宇等人砸車,呂偉民與陶俊文則分別持高爾夫球棍及棒球棍敲破李皓翔車輛之前、後擋風玻璃及右前座玻璃,另魏崧宇則持優酪乳飲料倒入車內座墊,造成李皓翔車輛之前、後擋風玻璃及右前座玻璃破裂及座墊污損,致生損害於李皓翔。案經李皓翔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紀宏仁、魏崧宇、呂偉民、陶俊文等人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紀宏仁、魏崧宇、呂偉民、陶俊文等人所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皓翔對被告紀宏仁、魏崧宇、呂偉民、陶俊文等人撤回本件毀損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