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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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抗告人 王慧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興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裁定,於109年3月17日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賴秋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