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其聲請除有欠缺未繳納聲請費之法定程式外,有如下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計為12×10×34=4,080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四、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即聲請人目前有如何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形?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五、聲請人主張毀諾之主因,乃為當時薪資收入每月約35,000元,無法負擔協商條件所定之每月還款金額27,870元,故不得己而於繳款6期後毀諾,請說明為何於繳款6期後毀諾,請說明其詳細經過,及該期間內聲請人具體之收入支出情況,並附證據證明之。請一併向本院陳報於何時毀諾,及已繳交還款之金額、期間等。
六、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固定收入,並提出薪資單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又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或處分財產等情形所生之變動)。
八、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最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均正本。
九、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所有保險單,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郵局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二、請向本院陳報有無其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或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三、陳報有無受強制執行(例如扣薪)、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十四、聲請人主張扶養1名就學子女,請說明子女是否與聲請人同住?該子女之就學狀況如何?每學期學費如何?是否已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請一併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五、請向本院陳報向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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