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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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原告 廖淑女 相對人即被告 蔡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部分欄下第三款得心證理由下之第㈢目關於「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1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15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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