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梁家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梁景樹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梁景樹(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梁景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梁景樹之姪子,失蹤人梁景樹於民國97年12月1日離家失蹤,迄今已逾15年,此期間完全毫無音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梁景樹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梁景樹於97年12月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本院依職權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梁景樹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失蹤人梁景樹於97年12月1日失蹤,計至104年12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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