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劉錦雀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告 潘惠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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