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SPANOLMELCHIEAGBAYANI( 梅爾琪 )、BULA
CMAYACUMALING( 瑪雅 )、GALVANGLAIZARAMOS( 萊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票到期日及提示日為何?(台端所載為本票所載不符)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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