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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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子淵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子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蔡子淵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並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蔡子淵明知其於民國107年9月間某日起,經由大陸地區不詳網站所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分別係仿冒前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同年9月某日起,在其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自由黃昏市場內之攤位上,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新臺幣(下同)200元至9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11月16日下午3時45分許,經警獲報前往上開攤位盤檢時,當場扣得蔡子淵所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物,並均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分別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 昂德 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公司)、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法商埃爾 梅斯國際公司(下稱埃爾梅斯公司)、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義大利商固喜 歡固喜公 司(下稱固喜歡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子淵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昂德亞摩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人 林子清
108年1月22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仿冒昂德亞摩公司所有「UNDERARMOUR」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路易公司107年12月5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2至37所示仿冒路易公司所有「LV」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仿冒阿迪達斯公司所有「adidas」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埃爾梅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仿冒埃爾梅斯公司所有「HERMES」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彪馬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仿冒彪馬公司所有「Puma」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固喜歡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23至28所示仿冒固喜歡公司所有「GUCCI」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迪奧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20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仿冒迪奧公司所有「DIOR」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及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薈萃商標公司)107年12月18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5至22所示仿冒香奈兒及布拜里公司所有「CHANEL」、「BURBERRY」商標商品之鑑定證明書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香港薈萃商標公司107年12月24日薈台字第00000000B001號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下稱耐基公司)108年2月20日函、耐基公司108年2月20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所有「NIKE」商標商品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美商 喬曼 尼公司(下稱喬曼尼公司)所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仿冒喬曼尼公司所有「JOMALONE」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各1份及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4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至14頁、第32頁正面至第36頁背面、第39頁、第44頁正面至第48頁背面、第49、50頁、第51頁正面至第53頁正面、第54至57頁、第62至70、至
76、81、82、86至88、92至99、103至106、116至154頁),復有被告所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採認。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於警詢中曾陳稱其已賣出約20至30件左右衣物,獲利約3、4千元左右等語(見警卷第4頁);然被告並未說明其已售出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被告上開自白供述外,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所有商標權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明知其向大陸地區不詳網站所購入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在前述地點,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前述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擬販售他人牟利,足資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及其所陳列販賣仿冒商品數量,以及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物,經鑑定確分別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業如前述,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則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㈡至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印有格紋圖樣之圍巾1條,雖係被
告所持有而陳列在上開攤位上,然該條圍巾經送請鑑定後,因並未使用「BURBERRY」文字及商標圖樣,且其所使用格紋亦與「BURBERRY」商標不相同,而無法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人布拜里公司所有「BURBERRY」商標文字或圖樣之商品一節,有香港薈萃商標公司107年12月24日薈台字第00000000B001號函1份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28頁);基此,自無從認定該條圍巾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故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予述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宛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號│圖樣││││品│├─┼─────┼────┼───────┼───────┼──────┤│1│UNDERARMO│美商昂德│00000000│111年3月15日│衣服等│││UR圖樣及字│亞摩公司├───────┼───────┼──────┤││樣││00000000│111年3月15日│衣服等││││├───────┼───────┼──────┤││││00000000│114年11月30日│衣服等│├─┼─────┼────┼───────┼───────┼──────┤│2│LV圖樣及字│法商路易│00000000│114年5月15日│眼鏡、眼鏡盒│││樣│威登馬爾│││、皮夾、包包││││悌耶公司│││及圍巾等││││├───────┼───────┼──────┤││││00000000│111年11月30日│眼鏡、眼鏡盒│││││││、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14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等││││├───────┼───────┼──────┤││││00000000│114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等││││├───────┼───────┼──────┤││││00000000│114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10年7月15日│眼鏡、眼鏡盒│││││││等││││├───────┼───────┼──────┤││││00000000│110年7月15日│眼鏡、眼鏡盒│││││││等││││├───────┼───────┼──────┤││││00000000│112年2月15日│眼鏡、眼鏡盒│││││││等││││├───────┼───────┼──────┤││││00000000│114年10月31日│眼鏡、眼鏡盒│││││││、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08年1月31日│皮夾、包包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08年1月31日│皮夾、包包等││││├───────┼───────┼──────┤││││00000000│109年6月30日│皮夾、包包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10年7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00000000│110年7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00000000│117年6月30日│家居用品等││││├───────┼───────┼──────┤││││00000000│112年11月30日│皮夾、包包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14年4月15日│皮夾、包包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14年5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17年1月15日│圍巾等││││├───────┼───────┼──────┤││││00000000│117年6月30日│圍巾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17年3月15日│圍巾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17年2月15日│圍巾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08年3月15日│皮夾、包包等││││├───────┼───────┼──────┤││││00000000│114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14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00000000│114年11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00000000│108年12月31日│皮夾、包包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00000000│112年2月15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等││││├───────┼───────┼──────┤││││00000000│111年11月30日│眼鏡、眼鏡盒│││││││、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12年10月31日│眼鏡、眼鏡盒│││││(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皮夾、包包│││││││及圍巾等││││├───────┼───────┼──────┤││││00000000│108年4月30日│皮夾、包包等││││├───────┼───────┼──────┤││││00000000│117年12月15日│皮夾、包包等│││││(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3│adidas阿迪│德商阿迪│00000000│117年1月31日│衣服、冠帽、│││達斯字樣│達斯公司│││背包等││││├───────┼───────┼──────┤││││00000000│117年1月31日│衣服、冠帽等││││├───────┼───────┼──────┤││││00000000│111年10月31日│背包等││││├───────┼───────┼──────┤││││00000000│111年10月31日│衣服│├─┼─────┼────┼───────┼───────┼──────┤│4│HERMES字樣│法商埃爾│00000000│109年7月15日│各種書包、手│││及圖樣│梅斯國際│││提箱袋、旅行││││公司│││袋、皮夾等│├─┼─────┼────┼───────┼───────┼──────┤│5│PUMA圖樣│德商彪馬│00000000│109年11月15日│衣服等│││││││││├─────┤歐洲公開├───────┼───────┼──────┤││PUMA字樣│有限責任│00000000│116年1月31日│衣服等││││公司││││├─┼─────┼────┼───────┼───────┼──────┤│6│GUCCI圖樣│ 義商固喜 │00000000│111年11月30日│鞋子、圍巾、│││及字樣│歡固喜公│││皮帶等││││司├───────┼───────┼──────┤││││00000000│112年5月15日│眼鏡等││││├───────┼───────┼──────┤││││00000000│116年8月31日│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等││││├───────┼───────┼──────┤││││00000000│108年5月15日│鞋等││││├───────┼───────┼──────┤││││00000000│116年8月31日│絲巾││││├───────┼───────┼──────┤││││00000000│115年8月31日│皮夾、皮帶等│├─┼─────┼────┼───────┼───────┼──────┤│7│DIOR圖樣及│法商克麗│00000000│113年10月31日│鐘錶及其組件│││字樣│絲汀迪奧├───────┼───────┼──────┤│││高巧股份│00000000│108年5月31日│眼鏡、眼鏡盒││││有限公司│││等│├─┼─────┼────┼───────┼───────┼──────┤│8│CHANEL圖樣│法商香奈│00000000│109年1月31日│各種香水│││及字樣│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9年1月31日│各種化妝品,│││││││包括香水│││├────┼───────┼───────┼──────┤│││瑞士商香│00000000│112年12月31日│各種書包、手││││奈兒股份│││提箱袋、旅行││││有限公司│││袋、皮夾等││││├───────┼───────┼──────┤││││00000000│115年9月30日│皮包、手提包│││││││、皮夾等││││├───────┼───────┼──────┤││││00000000│117年3月31日│圍巾等│├─┼─────┼────┼───────┼───────┼──────┤│9│BURBERRY圖│英商布拜│00000000│117年2月29日│圍巾等│││樣及字樣│里公司├───────┼───────┼──────┤││││00000000│109年9月15日│圍巾等││││├───────┼───────┼──────┤││││00000000│112年6月30日│皮夾等││││├───────┼───────┼──────┤││││00000000│109年9月15日│皮夾等│├─┼─────┼────┼───────┼───────┼──────┤│10│NIKE字樣及│荷蘭商耐│00000000│114年9月30日│衣服、背包等│││圖樣│克創新有├───────┼───────┼──────┤│││限合夥公│00000000│108年9月30日│各種衣服等││││司(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108年10月31日│拖鞋、衣服、││││臺灣耐基│││冠帽等││││公司商業│││││││有限公司│││││││)││││├─┼─────┼────┼───────┼───────┼──────┤│11│JOMALONE│美商喬曼│00000000│109年11月30日│香水等│││圖樣及字樣│尼公司││││└─┴─────┴────┴───────┴───────┴──────┘附表二:
┌─┬───────────────┬────┐│編│扣案商品名稱│數量││號│││├─┼───────────────┼────┤│1│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褲子│捌件│├─┼───────────────┼────┤│2│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衣服│捌拾件│├─┼───────────────┼────┤│3│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貳件│├─┼───────────────┼────┤│4│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壹拾叁件│├─┼───────────────┼────┤│5│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帽子│肆件│├─┼───────────────┼────┤│6│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拖鞋│壹拾貳雙│├─┼───────────────┼────┤│7│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背包│捌件│├─┼───────────────┼────┤│8│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褲子│貳件│├─┼───────────────┼────┤│9│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佰零陸││││件│├─┼───────────────┼────┤│10│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帽子│叁件│├─┼───────────────┼────┤│11│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背包│叁件│├─┼───────────────┼────┤│12│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包包│貳件│├─┼───────────────┼────┤│13│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帽子│陸件│├─┼───────────────┼────┤│14│仿冒JOMALONE商標圖樣之香水│叁拾陸瓶│├─┼───────────────┼────┤│15│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香水│肆拾瓶│├─┼───────────────┼────┤│16│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彩妝盒│陸盒│├─┼───────────────┼────┤│17│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夾│叁件│├─┼───────────────┼────┤│18│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陸件│├─┼───────────────┼────┤│19│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貳件│├─┼───────────────┼────┤│20│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圍巾│拾件│├─┼───────────────┼────┤│21│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圍巾│肆件│├─┼───────────────┼────┤│22│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皮夾│叁件│├─┼───────────────┼────┤│23│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眼鏡│叁件│├─┼───────────────┼────┤│24│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壹拾伍件│├─┼───────────────┼────┤│25│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休閒鞋│肆件│├─┼───────────────┼────┤│26│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鞋子│壹件│├─┼───────────────┼────┤│27│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圍巾│壹拾捌件│├─┼───────────────┼────┤│28│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捌件│├─┼───────────────┼────┤│29│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手錶│伍件│├─┼───────────────┼────┤│30│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眼鏡│陸件│├─┼───────────────┼────┤│31│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眼鏡盒│捌件│├─┼───────────────┼────┤│32│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夾│叁拾叁件│├─┼───────────────┼────┤│33│仿冒LV商標圖樣之包包│叁件│├─┼───────────────┼────┤│34│仿冒LV商標圖樣之眼鏡│柒件│├─┼───────────────┼────┤│35│仿冒LV商標圖樣之眼鏡盒│壹拾玖件│├─┼───────────────┼────┤│36│仿冒LV商標圖樣之圍巾│叁拾叁件│├─┼───────────────┼────┤│37│仿冒LV商標圖樣之拖鞋│肆雙│└─┴───────────────┴────┘附表三:
┌─┬──────────┬──┐│編│扣案商品名稱│數量││號│││├─┼──────────┼──┤│1│印有格紋圖樣之圍巾│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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