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聲請人 鄭宜雯
陳玲芯 梁雅昕 共同代理人 魏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經扣除聲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