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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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燈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昆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