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05號

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送達代收人 鍾易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冠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鍾易軒等2人,惟狀末並無撰狀人鍾易軒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