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林佩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曾資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資雅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之系爭債權,前經讓與人取得本院97年度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憑。
現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