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 雲國富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被告 盧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0,000元(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惟查,原告請求賠償之機車修理費用9,4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此部分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