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31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