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五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當時因吸膠精神困頓,一時失慮始順手竊取床墊一組,惟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且已將床墊返還被害人 林宇傑 ,損失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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