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徐德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