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上訴人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號4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上訴人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