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7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9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一案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經具保人於90年12月3日出具現金10萬元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該案第二審審理中,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拘提及報告書附卷可稽。具保人甲○○於94年10月11日收受本院94年10月31日行準備程序之傳票,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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