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營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營秩
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8,000元確定,惟於民
國97年8月18日收受執行通知單後,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
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
鍰總額為8,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超出5日,應以罰鍰總
額與五日之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