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80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聖 原
許貿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806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捌萬壹仟零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九點之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新台幣
陸佰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為
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