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和育
      高孟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21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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