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小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 馬小字 第23號
原   告  洪薛研
被   告  陳益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小字第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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