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民國95年3月1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2年,於97年2月29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0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 濟公 六合手冊│4本│├──┼───────────┼────┤│2│六合皇手冊│2本│├──┼───────────┼────┤│3│鶴仙子六合手冊│2本│├──┼───────────┼────┤│4│吉祥六合手冊│2本│├──┼───────────┼────┤│5│ 阿水伯 六合手冊│2本│├──┼───────────┼────┤│6│龍財神報│2份│├──┼───────────┼────┤│7│中國聯合報│3份│├──┼───────────┼────┤│8│現代期報│10份│├──┼───────────┼────┤│9│臺北港報│10份│├──┼───────────┼────┤│10│福報│4份│├──┼───────────┼────┤│11│好彩運│15份│├──┼───────────┼────┤│12│彩卷日報│3份│├──┼───────────┼────┤│13│台北大樂透彩報│4份│├──┼───────────┼────┤│14│財報│6份│├──┼───────────┼────┤│15│中國龍報│2份│├──┼───────────┼────┤│16│發財大樂透│5份│├──┼───────────┼────┤│17│香港早報│10份│├──┼───────────┼────┤│18│台北早報│5份│├──┼───────────┼────┤│19│青報│10份│├──┼───────────┼────┤│20│園報│15份│├──┼───────────┼────┤│21│嚮報│15份│├──┼───────────┼────┤│22│武報│5份│├──┼───────────┼────┤│23│雙贏期刊│5份│├──┼───────────┼────┤│24│中國新聞報│3份│├──┼───────────┼────┤│25│國際時報│5份│├──┼───────────┼────┤│26│黑報│9份│├──┼───────────┼────┤│27│ 旺旺 2006│2份│├──┼───────────┼────┤│28│馬上報│2份│├──┼───────────┼────┤│29│168特報│2份│├──┼───────────┼────┤│30│豆豆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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