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王經文
      章 百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周張樹合 發支付命令
,惟周張樹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326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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