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調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相 對 人  張德雄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
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楊梅市○○○街○○○
巷○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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