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59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聲請承審本院104年度抗字第595號事件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法官范明達、法官王本源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104年4月17日經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終結(見本院卷第46頁),核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曾部倫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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