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楊易澄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 張毓旂李美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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