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練中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參照)。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參照)。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強制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之判決理由、所犯性質為強制罪及妨害自由罪及其犯罪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通緝中,況如附表編號1案件已執行完畢,則本院不待被告之陳述意見,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應屬合適之定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強制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3日103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103年度偵字第670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第1424號111年度埔簡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3日111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第1424號111年度埔簡字第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6日111年4月26日備註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