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號抗告人 王明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明強 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