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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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梨芳 被告 劉竑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8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19
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午11時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王梨芳被告劉竑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梨芳被告劉竑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劉竑均願給付原告王梨芳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做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貳拾萬元,原告王梨芳同意被告劉竑均分期給付(每月一期,從民國(下同)103年1月份起至10
4年8月份止),每期壹萬元。
三、上開分期款項壹萬元,被告劉竑均必須於每月25日以匯款方式匯入玉山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王梨芳帳戶內。
四、上開分期款項,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王梨芳願寬恕被告劉竑均,請法官從輕量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罪,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另被告所犯毀損罪部分,原告王梨芳願撤回告訴。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王梨花 被告劉竑均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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