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楠(原名林信男)選任辯護人王柯雅菱律師被告 梁晉瑄
徐明暉 曾映璇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林裕發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 律師被告 管宥捷 (原名 管語嫣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被告 張品蕎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 律師被告 王啓威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被告 戴邦奎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被告 陳國銓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 律師
陳志峯 律師 陳孟彥 律師被告 姜雲翔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鄧福佳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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