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李翠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曼青陳林少堅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99,150元【計算式:7382㎡x600元/㎡x(5.5/12+1/1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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