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莉玲邱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40元,及其中19,550元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莉玲於109年7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二)債務人邱莉玲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19,550元,但於111年9月2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0,04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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