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林瑞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瑞媛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刊登於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所提之皇家時報1份在卷可稽。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3年10月23日下午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附表: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8││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