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商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良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1月19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