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 張銘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張佩茜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