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佳舫公司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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