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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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弄3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泓益黃振章吳家樺 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0年7月13日(後延期至91年10月19日),第三人黃泓益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上開借款之清償,設定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嗣後第三人黃泓益於95年11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異動索引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87│臺南市北區實│臺南市北│1層樓房│30│30│平│全部││││踐街39巷9○弄○區○○段│加強磚造│.1│.1│方│││││3號│7地號││9│9│公││││││││││尺││├──┴─┴──────┴────┴────┴─┴─┴─┴──┤│重測前:延平段19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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