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1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普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5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第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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