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君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君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受刑人劉君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07月16日109年0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12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72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10年0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72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9日110年0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2號(刑期110年02月27日至111年03月8日,殘刑插接優先執行)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41號(刑期111年03月19日至11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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