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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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厚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恐嚇罪3罪、誹謗罪1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1罪、以脅迫方式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1罪及強制罪1罪等情狀,就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誹謗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5.07109.03.28至109.03.29109.03.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808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38號109年度朴簡字第418號判決日期109.11.27109.12.3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38號109年度朴簡字第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23110.0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編號1至3前經嘉義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恐嚇恐嚇以脅迫方式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9.02.28109.03.01109.02.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判決日期110.03.16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6110.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4至7前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7罪名強制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3.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判決日期110.03.1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4至7前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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